工傷痊愈后公司不安排工作怎么辦?
小飛俠的困惑 去年六月份,我在公司摔傷,經(jīng)認定是工傷。目前我已傷愈,想回公司上班,但公司以勸我在家把傷養(yǎng)好為理由,拒絕我回公司上班。令我苦惱的是,到底怎樣才算是完全的痊愈呢? 我隱約記得,工傷的話,規(guī)定兩年之內(nèi)公司不得與個人解除合同,F(xiàn)在我已經(jīng)在家休息了一年零一個多月,不知道公司是否在拖延時間,想拖到兩年后直接與我解除合同? [特約顧問阿克答復:] 員工發(fā)生工傷,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責任并不算少,這對很多單位來說是筆不小的開支。 根據(jù)小飛俠的問題,他的傷勢大概不是很嚴重。因為描述中他一沒提到住院,二只去做了工傷認定,卻沒有做工傷鑒定,猜測還夠不上等級。單位在小飛俠治療工傷所需要休息的這段時間內(nèi),應該全額支付原先的工資福利待遇,包括工資、社會保險等,法律上稱之為停工留薪期。這段時間最長為12個月,特殊情況還能再延長。換句話說,單位對工傷員工很可能要白養(yǎng)一年! 可是阿克很驚訝地看到,小飛俠所在單位在其傷勢并不嚴重的情況下,不僅不急著要求他上班,反而還勸其在家養(yǎng)好傷,不由讓人覺得奇怪單位的居心何在?故極其懷疑這家公司沒有依法支付小飛俠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。同時,聯(lián)想到他所說的所謂“認定”可能并非法律上所說的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,只是單位承認是工傷而已。 如果真是這樣,這次工傷的處理簡直是一塌糊涂! 現(xiàn)在單位不希望小飛俠再去上班,怎么辦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: (一)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醫(yī)療期滿后,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 (二)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,經(jīng)過培訓或者調(diào)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的; (三)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(jù)的客觀情況發(fā)生重大變化,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(jīng)當事人協(xié)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(xié)議的。” 一般來說,只有上述三種情況,單位才能解除員工合同,小飛俠是因工負傷,不符合(一)項,(二)項則需看其自己的工作能力而定,(三)項多指企業(yè)搬遷、兼并等情形。單位若想解除也許還不太有理。 不過,不能解除并不代表合同到期也無法終止。如果小飛俠的勞動合同到期,單位可以選擇不續(xù)約。假使雙方?jīng)]有簽訂過合同,或合同早已到期,則單位可以不受前述二十六條的三個限制解除勞動關系。(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