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判斷休息日是否算加班?
問題: 我公司的每天工作時間是8:30~11:30;12:30~17:30共八個小時。2003年8月1日,我公司的總經理在員工會議上說“反正大部分員工周六都來加班,我們就周六正式上班”。 當時員工都沒敢提出反對。第二天我在公司周計劃會議上提出周六如果有私事怎么辦?另一個經理說請個假沒關系的。 現(xiàn)我要處理結婚和房子問題連續(xù)2個周六請假,公司要求我上繳以后可能的周六請假的次數(shù),要按事假處理,并稱“公司就不扣工資了,以后用加班補”。這讓我很惱火。以前加班沒有錢,現(xiàn)在加班也不過象征性地發(fā)20元,況且現(xiàn)在周六算正式上班,沒有加班費。 另,我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已有2年,但合同還沒有給我們個人。我對合同的合理性還有懷疑。 由于利益的關系,現(xiàn)在我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。請問如明年我以此提出解除合同算誰毀約? fan231344 答復: 我認為fan231344首先要判斷一下周六上班是不是合乎法律的規(guī)定。關于判斷要點我總結如下: 一、要有法律關于休息日的基本概念 勞動法上并沒有說休息日一定要安排在雙休日(即周六周日),也沒有說一周必須有兩天休息。這是不少勞動者所誤會的。相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三十八條明確指出: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!薄秳趧硬筷P于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條文的說明》補充道:“本條應理解為: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。”可見任何一天安排休息均可。 二、工作時間的限制 這是判斷是否加班的重要標準,即法律明確規(guī)定: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、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。超過這個標準的,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叫加班,都應該認為是加班。 三、加班的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(xié)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,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,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,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。超過這個標準是法律所不允許的,更談不上加班費的問題了。 四、關于加班限制之例外 下面幾類情況加班不受上述第三部分的限制: 1、發(fā)生自然災害、事故或者其他原因,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,需要緊急處理的; 2、生產設備、交通運輸線路、公共設施發(fā)生故障,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,必須及時搶修的; 3、在法定節(jié)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,必須連續(xù)生產、運輸或者營業(yè)的; 4、必須利用法定節(jié)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、保養(yǎng)的; 5、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; 6、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。 如果經過上述的判斷,才能確定周六到底是加班還是可以作為正常上班。但是總經理說很多人加班,所以就上班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。 關于其他問題的簡要回答: 1、關于請假問題要看其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上述標準,超出的算加班,根本不存在事假和補加班的問題。 2、合同沒有給你 一份,這個問題請看《勞動合同什么時候開始生效?》一文,有詳細講述。 3、如果因為公司的過錯,比如拖欠工資等,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并且還有經濟補償金可以拿,甚至一些員工利用這點可以達到自己離開單位的目的。